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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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內廠商購置機台,合約約定以外幣計價,請問付款匯差是否開立發票或折讓單問題 | 營業稅 | 國內購買機台廠商 | 111-03-01 20:34:00 | 請問向國內廠商訂購機台(USD1,000,000),合約約定機台付款以美金計價,營業稅5%稅金以台幣付款,發票於交機時依交機當天平均匯率(28.1)開立三聯式發票(28,100,000+1,405,000=29,505,000),實際付款匯率28.9折合台幣約28,900,000,營業稅1,405,000以台幣支付,如此付款金額與發票金額差異800,000,請問匯兌差異需否請上游廠商補開發票?那如果是兌盈,是否採摘讓單方式處理?或是帳上已兌換損益處理即可?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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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11-03-07 12:12:00 |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復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有關買賣業開立憑證時限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另財政部86年7月10日台財稅第861905764號函規定,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其未經報關而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二、依前揭規定,國內廠商應於發貨時依規定按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開立統一發票。如您仍有疑問,請檢送具體案例資料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