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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協會、有限責任合作社等團體,申請補助款之核銷憑證可以申報營業稅嗎? 營業稅 蓋秋玲 110-05-19 07:28:00 如標題,協會與有限責任合作社等團體有申報403表混稅,平日有銷售物品並開立發票給買受人,然在進項發票的部分,若團體有申請政府的任何補助款,請問核銷的發票還可以申報營業稅進項扣抵嗎?而免統收據的憑證亦可以入一般年度的費用帳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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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 110-05-20 09:40:00 就所涉營業稅部分,說明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第15條:「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第19條:「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33條:「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二、有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二、依上開規定,除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所定各款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外,如符合同法第33條規定之進項憑證均得扣抵銷項稅額,尚與所詢團體是否收受政府補助款無關。您如仍有疑義,請檢送具體案例資料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2 janet 110-05-20 13:54:00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第2款第3目規定:「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進料,應取得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普通收據或商用標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樓主可參考以上普通收據上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惟依同準則第67條第3款規定「營利事業依本準則規定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三十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機關團體若取得普通收據,請比照以上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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