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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員工出差透過電商平台訂房之扣繳疑義 綜所稅 S 113-12-25 00:24:00 員工出差如以員工個人名義於agoda訂房,並取得雲端發票後,向公司核銷住宿費用,公司是否需要對agoda辦理扣繳及申報。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freda 113-12-31 16:37:00 有關樓主詢問營利事業員工出差透過電商平台訂房之相關疑義,一、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二、財政部賦稅署112年5月22日臺稅所得字第11104035270號函:「說明:三、旨揭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所取得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無論該境外電商是否開立雲端發票予買受人,買受之營利事業均應依上開規定扣繳稅款。」三、所以,營利事業如以員工個人名義於agoda訂房,訂房平臺電商取得之所得應由買受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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