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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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會中獎 | 綜所稅 | 張小姐 | 115-01-26 11:21:00 | 公司在一年內舉辦了2場節日慶祝活動,中獎者員工小A在兩場活動分別獲得價值1,000和價值20,010的獎品,請問年度申報時需要為中獎者扣繳稅款(按價值21,010)所得申報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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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張小姐 | 115-02-05 16:04:00 | 一、營利事業舉辦抽獎活動,其給付中獎員工之獎品,屬受領人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事宜。 二、依您所舉案例,如員工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於年度內分別參加不同活動而中獎: (一)扣繳稅款: 1、第1次中獎獲得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獎品:按扣繳率10%計算之扣繳稅額,因未超過2,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1項規定,免予扣繳。 2、第2次中獎獲得價值20,010元獎品:按扣繳率10%計算之扣繳稅額為2,001元。 (二)憑單申報:應申報員工該年度有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21,010元(1,000元+20,010元)及扣繳稅額2,00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