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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有房無地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綜所稅 Hung 115-07-03 11:08:00 合法建築物取得時間為105年以後,只有建築物所有權並無土地所有權,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一同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其取回之新分配房地是否需繳納所得稅?如需繳納應如何計算稅基與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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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北國稅局王小姐 115-07-17 11:28:00 一、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房地、符 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或損失,除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依本 法第14條之5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 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一)交易之房 屋、土地符合本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 情形。(二)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 以土地交換房屋。(三)個人提供自有土地、合法建 築物、他項權利(如房屋使用權)或資金,依都市更 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 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以土地、合法建築 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交換房屋、土地。前項第2款 及第3款情形,因換入房屋、土地之價值低於換出土 地、合法建築物或他項權利(如房屋使用權)之價 值,所收取價金部分,仍應按比例計算所得,申報納 稅。」 二、個人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參與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取回新分配房地,如新分配房地之價值低於 換出房屋之價值而有收取價金情形,仍應前揭規定 按比例計算所得,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至如何計算稅基及稅率一節,建議檢附具體事實案 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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