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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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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7-17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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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房地、符
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或損失,除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依本
法第14條之5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
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一)交易之房
屋、土地符合本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
情形。(二)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
以土地交換房屋。(三)個人提供自有土地、合法建
築物、他項權利(如房屋使用權)或資金,依都市更
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
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以土地、合法建築
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交換房屋、土地。前項第2款
及第3款情形,因換入房屋、土地之價值低於換出土
地、合法建築物或他項權利(如房屋使用權)之價
值,所收取價金部分,仍應按比例計算所得,申報納
稅。」
二、個人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參與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取回新分配房地,如新分配房地之價值低於
換出房屋之價值而有收取價金情形,仍應前揭規定
按比例計算所得,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至如何計算稅基及稅率一節,建議檢附具體事實案
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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