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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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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26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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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第1項)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第2項)前項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設置、取得、使用、保管、會計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2條規定:「對外會計事項,應取得外來憑證或給與他人憑證;其應取得外來憑證者,除……第74條第3款第2目之3、……規定,得以內部憑證認定者外,不得以內部憑證代替;其以內部憑證代替者,應不予認定。」第14條規定:「原始憑證未依規定保存者,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但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以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其經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明者,免予處罰,並准予認定。」第74條第3款第2目規定:「(二)交通費:應憑下列憑證核實認定:……3.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為當日往返者,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三、樓主所詢出差人遺失票根,僅提供火車或高鐵票根手機相片作為營所稅憑證之相關疑義,請參考上開規定辦理,並由所屬稽徵機關按個案事實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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