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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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所得申報問題 | 綜所稅 | bobo | 114-07-29 13:11:00 | 1. 請問申報海外所得時,因為海外券商不一定有提供能明確反應損益的報表,如果是選擇76財產交易所得 - 買賣境外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採標準費用率80﹪),請問是否一定要提供附件?或是不提供附件也可以? 2. 請問如果使用海外券商,每年申報獲利,但因為長期投資並沒有每年匯回。等待多年後大額匯回時(例如一次匯回三四千萬元),如何證明自己匯回的金額,已經在以前的年度已經有報稅申報過獲利?是否說明以前有報稅紀錄即可?或者會需要其他證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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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比奇堡居民 | 114-08-15 11:03:00 | 1.申報海外所得原則上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如因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而採標準費用率認定,仍應檢附出售時之相關證明文件。 2.如匯回的海外資金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應檢附我國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納稅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