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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營利事業線上訂閱購買繪圖軟體或平面設計軟體之標準化軟體是否應辦理扣繳? 營所稅 Paula 111-12-08 17:00:00 線上訂閱線上訂閱購買繪圖軟體或平面設計軟體之標準化軟體(例如Adobe或Canva),是否應辦理扣繳? Canva是可用於建立社群媒體圖形、簡報、海報、文件和其他視覺內容的平面設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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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橘子 111-12-16 13:42:00 1.財政部96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730號函規定:「一、外國營利事業直接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包括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shrinkwrap software)、套裝軟體(packaged software)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各該使用者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轉售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2.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三、我國來源收入認定規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其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我國來源收入如下:(一)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僅改變其呈現方式,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供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其取得之報酬非為我國來源收入。但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二)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3.營利事業線上訂閱付費使用繪圖軟體或平面設計軟體,若屬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扣繳義務人應辦理扣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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