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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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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10 1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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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 自 繳 納 之 日 起 10 年 內 提 出 具 體 證 明 , 申 請 退還......。」,同條第5項規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因修正施行前第1項事由致溢繳稅款,尚未逾5年之申請退還期間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第1項本文規定......。」
如現欲增列父母親為扶養親屬,依上揭規定,屬105年度以後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可填寫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逕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無須另行檢附收入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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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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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30 1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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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最近問國稅局,雖然稅稽法第28條有修法:由5年延長為10年,但國稅局說核課期間是5年,只能更改近5年的申報資料,且更正扶養親屬不適用稅稽法第28條中的納稅義務人的錯誤,可否請國稅局的相關人員幫我們回覆解惑?
民眾是否可以更正近10年的扶養親屬,保護納稅義務人的權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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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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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8-07 2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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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遇到這個問題, 稅捐稽徵法110,12,17修正, 如果是漏報被扶養人, 應該是屬於納稅義務人其他原因的錯誤, 不是要申請如台財稅第三者821493854號函所謂........分開申報.........的情況, 再者如果是28條情況當然不受核課5年的限制.
我也問過賦稅署,應該沒法規說明補報被扶養人有受5年限制(不然稅捐稽徵法28條由5年改10年幹嘛)因此必要時我想訴願或打行政訴訟, lulu, 小P, wei, 請問你們可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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