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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之前申報未報扶養 綜所稅 lulu 113-05-08 15:50:00 記得6.7年前2次報稅忘記申報扶養父母 今天聽說可以申請領回多繳的錢 不知道是真的嗎? 這樣要如何申請呢?當初是網路申報的 計算的收入等等的資料也都沒有存下來~也不知道怎麼提供收入明細那些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小P 113-05-10 16:44:00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 自 繳 納 之 日 起 10 年 內 提 出 具 體 證 明 , 申 請 退還......。」,同條第5項規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因修正施行前第1項事由致溢繳稅款,尚未逾5年之申請退還期間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第1項本文規定......。」 如現欲增列父母親為扶養親屬,依上揭規定,屬105年度以後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可填寫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逕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無須另行檢附收入明細資料。
2 wei 114-05-30 15:21:00 但是我最近問國稅局,雖然稅稽法第28條有修法:由5年延長為10年,但國稅局說核課期間是5年,只能更改近5年的申報資料,且更正扶養親屬不適用稅稽法第28條中的納稅義務人的錯誤,可否請國稅局的相關人員幫我們回覆解惑? 民眾是否可以更正近10年的扶養親屬,保護納稅義務人的權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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