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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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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3-18 1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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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3款:「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三、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二、所詢事項,應依前揭規定收回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並作廢。如未收回統一發票,統一發票開獎後,倘該統一發票有中獎且買受人有兌領中獎獎金,則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賠付獎金。如仍有相關疑義,請檢具資料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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