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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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所得綜所稅申報 | 綜所稅 | Kai | 115-07-16 20:31:00 | 想請問以下自然人條件,海外(英國)所得跟國內所得在台英租稅協議下的所得稅申報方式。 該自然人有台英雙重國籍 該自然人有英國永久地址 該自然人在稅務年度中超過半年待在英國 該自然人小孩太太都在英國 該自然人服務於台灣公司並擔任經理人,但於英國提供服務 該自然人英國薪資(由台灣公司支付)高於每年新台幣一千萬 該自然人在英國為稅務居民,需繳納英國所得稅 該自然人在台灣設有戶籍,於其母親(戶長)租屋地址。 該自然人在台灣有自付健保。 該自然人在一稅賦年度中預計的返台時間為一年30-60天。 請問在台英租稅協議的架構下,該自然人 1)是否為台灣稅務居住者 2)英國所得是否需要就源扣繳,若是,如何扣繳? 3)海外所得是否需就最低稅負制作計算?若是,這是否符合租稅協議中,英國所得須在英國做稅務計算? 4)在台灣停留時取得的境內所得是否需要就源扣繳,若是,如何扣繳?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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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KK | 115-08-07 11:05: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三)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下稱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就取得之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三、臺灣公司給付之報酬如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公司即無須辦理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相關事宜。 四、至於如何適用臺英所得稅協定,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建議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包括人、事、時、地及物)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另英國所得是否應依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主管之稅法規定辦理申報,請逕洽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