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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與日本公司合作是否需要幫其扣繳稅款 ping 114-10-23 15:46:00 我方委託日方來台拍攝觀光影片,並該觀光影片於日本播出,我方支付日方影片製作費及影片播出費,想請問我方支付的款項是否需要扣繳稅款?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freda 114-11-06 22:30:00 一、所得稅法第2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第8條第9款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二、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條第6項規定(下稱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行為,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者,應依本法第8條第9款規定認定之。」第10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8條第9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指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包含銷售貨物及提供勞務)所獲取之營業利潤。」 三、所以,外國營利事業來台拍攝影片,倘符合上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之規定,應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之規定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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