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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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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18 1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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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規: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本法第3條第3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二、第3款至5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前項第2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查核。……」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四)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
二、臺端所述案況倘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委託小規模營業人代為銷售貨物者,委託人即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您於收到代銷貨物未接獲統一發票者,建議您先洽詢該委託代售之營業人;或如仍有疑義,建請檢附具體事證資料逕向該委託之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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