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離婚協議內容 | 贈與稅 | 陳 | 109-07-08 19:05:00 | 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 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1 | 陳 | 109-07-08 19:08:00 | 抱歉 後面的疑問沒有提出 想要請問若是離婚協議內容是將不動產過戶給子女,是否需要課徵贈與稅? |
2 | 臺北國稅局 | 109-07-20 16:34:00 | 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離婚協議財產分配僅限於離婚配偶雙方之間,若分配予配偶以外之他人,仍應課徵贈與稅。 |
3 | 陳 | 109-07-20 17:29:00 | 了解 謝謝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