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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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金3740萬 | 遺產稅 | 布魯斯 | 114-08-05 14:11:00 | 要/被保人同一人→A 受益人→B A身上有3張壽險,保險給付分別皆為3740萬。 -- 假設無實質課稅問題,A死亡時,B受領保險給付,當年度每一申報戶有3740萬元可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 那麼 (1)114年7月1日A死亡 114年8月1日向保險公司申請一張保險理賠3740萬, (2)115年2月1日申請第二張保險理賠3740萬 (3)116年3月1日申請第三張保險理賠3740萬 - 國稅局會去認定這三張保險給付,分別適用每一年的3740萬不計入基本所得額嗎? 還是會把這三張重新計入到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也就是114年度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為1億1220萬?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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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布魯斯 | 114-08-15 16:01:00 | 一、因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95年1月1日以後簽訂之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死亡給付,同一申報戶全年受領之金額超過定額免稅額(114年度為3,740萬元)之部分,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如仍有疑義,建議檢附具體事實資料(如保單類型、保單條款、投保及繳費情形等相關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洽詢。 |
| 2 | 我才是布魯斯 | 114-08-20 09:53:00 | 上面的回應者布魯斯跟發文者布魯斯不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