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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開立發票對象非付款對項 營業稅 黃先生 110-08-31 16:13:00 公司近期收到一筆訂單,對方說付款公司為它們的母公司,但我們開立發票的對象為它們的子公司。想請教如果我們開立給對方子公司並收取母公司款項是否違法稅捐稽徵法第44條,亦或其他相關法令。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0-09-03 09:34:00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二、台端所提問題,事涉稽徵實務,請檢送具體案例資料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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