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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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買受人 | 營所稅 | 小新 | 113-10-03 10:13:00 | 請問客戶的營登昰中文,在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是英文,這樣開三聯式統一發票時要求買受人要用英文名稱,是否可行。 統一發票的買受人是否只可以使用中文。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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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3-10-07 14:04: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2項:「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視為已依本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第4條第1項第1款:「營業人稅籍登記,應登記事項如下:一、營業人名稱及地址。」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依上開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之買受人名稱應與稅籍登記營業人名稱一致。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