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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支付與國外公司勞務報酬扣繳20%稅款應由哪方負擔 稅務行政 Haru 114-04-17 10:02:00 請問我們公司需支付國外勞務報酬,依法應扣繳20%稅款,簽定合約無特別寫到,實務上應由哪方負擔稅負?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janet 114-04-23 23:06:00 樓主所詢有關支付與國外公司勞務報酬扣繳稅款時,應由誰負擔稅款一案: 一、按所得稅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二、次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再按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四、準此,樓主所詢有關支付與國外公司勞務報酬時,扣繳之稅款應由國外公司(取得所得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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