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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當年度申請減徵貨物稅,次一年度取得退稅款,入帳方式詢問 貨物稅 T 114-02-14 14:24:00 想詢問若於Y年購入貨品,帳列費用,並於當年度提出申請貨物稅退稅,並於次一年度(Y+1年)取得退稅款,考量申請時點(Y年)尚未知該申請是否核定,想詢問應將該退稅款帳列Y+1年其他收入,亦或是帳列Y年費用減項?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小菁 114-02-19 23:42:00 依所得稅法第22第1項:「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財政部109年07月0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申請退還前點規定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樓主所詢疑義,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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