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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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住購屋貸款利息特別扣除額問題 | 綜所稅 | TIS | 114-09-25 12:00:00 | 自住用同一房屋在申辦購屋貸款時,被拆分成兩份還款年限不同的貸款(申請貸款時間相同),在報稅時可否自行將貸款合併申報?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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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E | 114-10-16 17:04:00 | 一、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按第14條及前2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二、扣除額:……(二)列舉扣除額:……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二、因「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係以1屋為限,如同一屋有不同繳息清單金額(均用於購買自用住宅),可將2筆金額加總後申報。如該貸款非屬原始購屋貸款者,則不得列報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