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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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金額前面可以寫$嗎 | 營業稅 | 張 | 114-08-06 11:45:00 | 請問發票上銷售額合計的金額前面寫了$,有需要作廢重開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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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4-08-07 15:42: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所詢事項依前揭規定,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已包含單價、金額、銷售額、稅額及總計,已明確表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價金,尚不宜再加註$符號。如仍有相關疑義,請檢具資料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