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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關於網購商品缺貨退款問題 營業稅 有疑問 112-06-01 11:42:00 如果公司在網購平台上販售商品,商品販售後,由該平台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公司再另開發票向平台取回款項,但若遇商品缺貨情況,網購平台已無法再更新訂單資料,故公司會開足額發票向平台取回款項,再將缺貨的款項退還給消費者,但退款這件事需有憑證對應才可以入帳,公司可以取具消費者個人開立的收據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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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2-06-05 14:41:00 有關詢問營業人於平台販售商品因缺貨退款疑義,所涉營業稅部分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買賣業開立憑證時限:一、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 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二、營業人銷售貨物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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