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海外從事台灣公司的工作(遠距工作) | 稅務行政 | Debby | 113-08-30 11:47:00 | 我現居奧地利從事台灣公司的工作(遠距工作), 仍持有台灣護照及戶籍 , 而我上班的公司並無奧地利分部, 問題: 1. 請問台灣公司會因此涉及到任何奧地利的稅務問題嗎?2. 我需要針對台灣公司報稅, 同時也在奧地利報所得稅, 但都僅是我個人層面的稅務, 公司方面不會有任何影響, 這理解對嗎? 3.由於我在奧地利拿有簽證,想請問如果我超過半年都沒入境台灣,台灣公司會有稅務或法律上的問題嗎? 懇請解惑, 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1 | janet | 113-09-04 17:53:00 | 所得稅法第3條第1項、第2規定:「(第1項)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第2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第11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第7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依第15條第4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樓主疑義,請依前開規定辦理,並由稽徵機關按個案事實查明核實認定,倘仍有疑義,建議請檢附相關案例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另所詢臺灣公司會是否涉及到任何奧地利的稅務問題,請向奧地利稅務主管機關洽詢。 |
2 | 花花 | 113-09-11 14:56:00 | 一、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法第8條第3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提供下列電子勞務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一)經由網路傳輸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三)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 二、臺端於奧地利為臺灣公司提供之勞務所收取之報酬,應依前揭認定原則判斷是否屬我國來源所得,如臺端係在境外提供勞務,且非屬提供電子勞務,則取得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臺灣公司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