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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折讓單 營業稅 温珮綺 114-03-04 14:52:00 欲開立銷貨折讓單給客戶(為分公司),但發現客戶已結束營業 試問: 折讓單是否可由總公司蓋發票章? 或 是否可接受客戶蓋已結束營業的分公司發票章?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4-03-09 04:53:00 一、相關規定如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有關臺端詢問營業人開立銷貨折讓單所涉原買受人蓋章疑義,建議釐清原買受人(分公司)其註銷登記前所發生之權利義務,是否由其總公司承受,並依上開規定辦理。臺端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個案資料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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