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押金設算利息 營業稅 鄧杏枝 114-05-12 16:08:00 請問公司將攤位出租給人,租期是114/4/25-115/4/24,一年,租金每月750,押金2個月共1500,在4/29收到承租人匯入押金1500,請問4月份不到1個月,要設算利息嗎?可以在114/12/31統一開出設算利息的發票嗎?計息期間為114/4/25~12/31,還是因為未滿1個月不計息,故計息為114/5月~114/12月,共8個月利息?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4-05-15 09:48:00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其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本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其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2」 (二)財政部賦稅署75年5月7日台稅二發第7523677號函:「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三)財政部78年4月12日台財稅第780055839號函:「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依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公司出租機器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可予照辦。」 二、依上開規定,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不滿一月者,不計;營業人如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其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又如其按月計息金額零星者,亦可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臺端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個案資料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