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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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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17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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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貿易如是外銷軟體(非經海關)是否也可主張經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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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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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31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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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按財政部79年6月30日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國內廠商丙公司訂貨,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情形,該甲公司可依本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規定,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列帳,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丙公司部分,應以收取甲公司之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與甲公司及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之有關文件,應妥慎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二、有關您詢問之交易模式,國內公司B應依前揭函釋規定按收付款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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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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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06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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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按財政部79年6月30日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國內廠商丙公司訂貨,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情形,該甲公司可依本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規定,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列帳,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丙公司部分,應以收取甲公司之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與甲公司及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之有關文件,應妥慎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二、有關您詢問之交易模式,國內公司B應依前揭函釋規定按收付款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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