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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三角貿易及多角筫易的營業稅處理 營業稅 陳小姐 109-03-17 10:15:00 三角貿易(一角在內二角在外)可主張為進銷(非屬營業稅範圍)或居間(佣金收入零稅率), 那四角貿易(二角在內二角在外),由國外A向國內B下單,國內B再向國內C下單,國內C再向國外D下單 ,由國外D交貨給國外A,國內公司B是否可主張進銷?如是需提供證明什麼文件?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陳小姐 109-03-17 10:56:00 多角貿易如是外銷軟體(非經海關)是否也可主張經銷關係
2 臺北國稅局 109-03-31 10:58:00 台端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按財政部79年6月30日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國內廠商丙公司訂貨,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情形,該甲公司可依本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規定,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列帳,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丙公司部分,應以收取甲公司之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與甲公司及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之有關文件,應妥慎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二、有關您詢問之交易模式,國內公司B應依前揭函釋規定按收付款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3 臺北國稅局 109-04-06 10:37:00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按財政部79年6月30日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國內廠商丙公司訂貨,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情形,該甲公司可依本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規定,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列帳,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丙公司部分,應以收取甲公司之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與甲公司及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之有關文件,應妥慎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二、有關您詢問之交易模式,國內公司B應依前揭函釋規定按收付款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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