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統一發票公司名稱 | 營業稅 | 黃小姐 | 111-06-02 16:01:00 | 請問如果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稱公司名稱寫成:XX (股) 有限公司,這樣子發票是否要作廢重新開立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1 | 臺北國稅局 | 111-06-09 09:31:00 | 您好: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財政部75年7月9日台財稅第7551092號函:「主旨:汽車路線貨運業開立統一發票,准予簡寫託運人名稱。說明:關於託運人之名稱簡寫,如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已依規定正確填寫,買受人原名稱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可簡寫為『○○貿易公司』。(其他各業亦准比照適用)。 二、依前揭法令規定,如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已正確填寫,可簡寫買受人名稱。如您仍有相關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