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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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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21 1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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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您舉例詢問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其死亡人壽保險金是否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一節,按財政部109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20520號函附「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係供稽徵機關參酌行政法院判決案例參考特徵,就遺產稅個案情節審酌被繼承人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狀況等整體綜合判斷,其死亡人壽保險金是否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
二、又依財政部102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009960號函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問題。
三、依您所述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倘經稽徵機關查核後未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95年1月1日以後簽訂之人壽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死亡給付,同一申報戶全年所領之金額超過定額免稅額度(113年度及114年度皆為3,740萬元)之部分,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四、因您提供背景事實資訊有限,本回復僅就稅法規定予以說明,如仍有稅務疑義,請檢附具體個案事實資料(如人、事、時、理賠金額、具體個案之保單類型、保單條款、投保及繳費情形等相關文件),逕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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