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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遺產稅之實質課稅原則對於人壽保險之影響實務 遺產稅 蔡小鈞 114-01-23 16:39:00 您好: 閱讀國稅局發表之『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後,我仍有相關疑問如下: 假設A君於68歲時投保2000萬之人壽保險並分兩年期(第一年1000萬、第二年1000萬)繳交保費。 要保人為A君,被保險人為A君,指定法定繼承人兒子B為受益人。 A君投保時年齡68歲,身體健康狀況良好、保險費為自有存款無舉債。 A君假設不幸於於98歲時過世,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2.5倍人壽險理賠金共5000萬元於受益人兒子B。 請問,當兒子B申報A君之遺產稅時,此筆5000萬元之人壽險理賠金是否會因實質課稅原則被計入遺產稅計算? 如果不會被計入遺產稅,則A君申報所得稅當年,該筆5000萬隻理賠金是否可符合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3740萬,超過部分1260計入基本所得額。這個論述是否正確? 以上問題再感謝有關單位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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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 114-02-21 14:35:00 一、有關您舉例詢問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其死亡人壽保險金是否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一節,按財政部109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20520號函附「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係供稽徵機關參酌行政法院判決案例參考特徵,就遺產稅個案情節審酌被繼承人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狀況等整體綜合判斷,其死亡人壽保險金是否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 二、又依財政部102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009960號函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問題。 三、依您所述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倘經稽徵機關查核後未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95年1月1日以後簽訂之人壽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死亡給付,同一申報戶全年所領之金額超過定額免稅額度(113年度及114年度皆為3,740萬元)之部分,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四、因您提供背景事實資訊有限,本回復僅就稅法規定予以說明,如仍有稅務疑義,請檢附具體個案事實資料(如人、事、時、理賠金額、具體個案之保單類型、保單條款、投保及繳費情形等相關文件),逕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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