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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停業期間歇業還要申報營業稅嗎?? 營業稅 Blitz 114-08-26 08:26:00 本人名下的企業社之前是使用發票且2個月申報1次營業稅,最近幾年都一直停業,本來是打算年底停業到期再繼續停業,但是今年在8月8日去辦了歇業,請問歇業的話要在15天內申報營業稅嗎?我看網路上有個台財稅字第10704672580號令,這個是說我不能在15天內申報營業稅,要等到9月1日到9月15日才能報營業稅嗎?還是連申報營業稅都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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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4-08-29 14:47:00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依本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三)財政部107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704672580號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暫停營業者,其停業前營業期間之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依該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停業期間,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 二、所詢事項依上開規定,營業人於停業期間,如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而註銷稅籍登記者,免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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