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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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個人勞務扣繳 | 綜所稅 | 簡小姐 | 114-07-08 15:48:00 | 公司聘僱 外國人(個人)於居住當地(非台灣境內)當顧問,合約約定主要工作內容為:負責客戶相關的專案開發、商務談判、合約簽訂及後續專案執行時的內部溝通。 並且有業績責任配額,並在當地進行業務推廣、參予當地行業內的商展及研討會。 所有行為均在國外發生,不會到台灣境內提供服務。 因此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這樣是否需要進行"執行業務所得的扣繳"?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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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E | 114-07-11 16:16:00 | 一、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認定原則)第4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法第8條第3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提供下列電子勞務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一)經由網路傳輸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三)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 二、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之報酬,如非屬前揭認定原則規定,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提供電子勞務者,則該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公司無須辦理扣繳申報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