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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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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30 1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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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二)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6條第3項:「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者,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5條:「中獎統一發票,已載明買受人者,以買受人為中獎人;……」
二、依前開規定,除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營業人如要填寫買受人名稱,應詳實載明,以避免該張發票中獎時,給獎對象發生爭議。另有關地址部分,為避免混淆,仍請以稅籍登記資料登載為宜。如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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