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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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贈獎活動認列所得之「時點」及「金額」 | 綜所稅 | sara | 108-08-30 16:23:08 | 1.公司贈送禮?給客戶每人10張100元電子兌換?,該?有使用期限,到期未使用即失效,無法作為現金?繼續使用,且廠商係依照實際有使用的金額逐月向公司請款。 2.試問以上情況公司認列客戶所得的「時點」及「金額」?可否待廠商向公司請款,公司再依照客戶每人實際使用的金額認列所得,以避免產生未使用而認列所得之爭議?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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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08-09-03 10:20:35 | 公司贈送客戶電子兌換券,於贈送時即產生贈與之所得(該券之現值),其嗣後客戶有無使用該券並非所得認定之條件,故仍應於給付時認列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