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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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僅以簡訊通知是否合規 | 營業稅 | 梁先生 | 108-08-12 09:00:15 | 1. 現行有些廠商交付自然人電子發票,僅以簡訊通知發票號碼非使用會員載具並告知若需紙本,需電話告知,請問此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2. 另有採會員載具之廠商多透過加值中心採簡訊通知,但未提供歸戶手機條碼的方式或路徑,是否符合規定?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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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08-08-14 11:53:17 | 您好: 有關您反映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僅以簡訊通知一案,說明如下: 一、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4點規定,營業人應使買受人得於整合服務平台查詢電子發票明細、退貨折讓明細、中獎發票、作廢、捐贈及歸戶。但營業人接受使用之載具,無法於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捐贈或歸戶者,如營業人已依下列規定辦理時,不在此限:(一)提供買受人選擇將載具歸戶至身分識別資訊或共通性載具之機制。(二)提供買受人查詢發票開立、作廢、退貨折讓資訊、中獎發票並得於交易前及交易時捐贈雲端發票之機制。(三)買受人以未歸戶載具索取之雲端發票中獎時,應於統一發票開獎日翌日起10日內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該中獎人,並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人作為兌獎憑證。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並提供會員載具功能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於您所詢問營業人未將電子發票儲存於載具且未以紙本交付乙節,因事涉稽徵實務認定,請檢具相關事證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三、敬祝平安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