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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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收代付 交通費 開立發票疑問 | 營業稅 | S | 114-12-02 10:03:00 | 公司有代墊股代交通費,由股代先支出,公司再支付予股代,中間無價差,股代有轉交相關交通憑證,為交通憑證為計程車乘車證明,無法載明買受人為公司,此情況是否得適用免開統一發票,還是說公司須要求股代針對交通費代墊款項也開立發票予本公司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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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4-12-04 10:40:00 | 一、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二、依貴公司所述,股代搭乘計程車,由股代先支付車資,再憑計程車乘車證明向公司請款,惟計程車開立之乘車證明買受人非貴公司,尚無前揭代收轉付規定之適用。 三、貴公司委託股代處理股務事宜,倘約定股代之交通費由公司支付,股代憑計程車乘車證明向公司請款之款項,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屬股代銷售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費用,為銷售額之一部分,應開立統一發票給貴公司。 四、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