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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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書的填寫問題 | 稅務行政 | 金金 | 114-07-01 18:15:00 | 如果公司於114年2月換了負責人,也更新了營業地址,請問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該申報書是要填寫新負責人(114年2月換的負責人),還是舊負責人(113年12月31日的負責人),地址是要填寫新地址(114年2月更換的新地址)還是舊地址(113年12月31日的地址),另請問法源依據為何,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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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REDA | 114-07-03 09:28:00 | 公司於5月份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申報書應填寫申報時之公司負責人。另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營利事業應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故申報書應填寫申報時登記之營業地址。 檢送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連結供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4&flno=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