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 台灣公司在委託外國公司在國外製作船舶,完成後船舶沒有進台灣,直接租給外國公司在國外使用,是否需要開發票,如果需要是要開應稅還是零稅率?發要,如果需要是要開應稅還是零稅率? | 營業稅 | 外國船 | 113-08-16 15:42:00 | 台灣公司在委託外國公司在國外製作船舶,完成後船舶沒有進台灣,直接租給外國公司在國外使用,是否需要開發票,如果需要是要開應稅還是零稅率?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3-08-20 15:16: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3條第2項前段:「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第7條第2款:「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三十三、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5734號函:「主旨:我國航運公司將所屬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出租,經營國際間運輸,其收入仍屬運費性質,其自我國境內為承租人載運客貨出境部分,可依營業稅法第7 條第5 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我國航運公司將所屬船舶以計時或計程方式出租與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船長仍由船東任命,船東負適航及運送責任,其收入應屬運費性質,營業稅之課徵應依主旨辦理。至光船出租,其船舶在一定期間交付承租人營運使用,其收入應按租金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770667569號函:「主旨:檢發『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及其說明各乙份。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 條規定彙總訂定。」其附件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及核定表說明十一:「第17項為國輪定期傭船費,……;至光船出租,其船舶在一定期間交付外國運輸事業營運使用,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租金收入可依第7條第2款後段規定適用零稅率。……;至承租人以租用之輪船,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可依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其自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或航線不經過我國境內港埠者,其運費收入,均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二、所詢事項請參酌上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個案交易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