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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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輩因配偶身分受贈舊制不動產,子女繼承該不動產後出售或都更,請問能否適用舊制房地稅? | 稅務行政 | christine | 115-08-21 16:09:00 | 請問: 父親在民國60年買賣取得不動產,115年贈與不動產一半持份給母親,若兒子未來繼承該不動產(一半來自父親、一半來自母親),再參加都更或出售不動產。 1)依據『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 號令』,母親的取得日是否可以回溯到父親的原始取得日? 2)兒子繼承後出售是否符合『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 號函釋』,可以選擇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3)若上述皆非,未來兒子繼承後出售,繼承自父親的部分可選擇舊制?而繼承自母親的部分適用新制,成本為母親過世時的房屋評定現值 + 公告土地現值 ?持有期間是父親+母親+兒子累積持有期間? 非常感謝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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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105 | 115-09-17 19:42:00 | 一、兒子出售繼承自母親之房地,因與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之配偶贈與取得原因不同,尚無法適用該規定,母親取得房地之日仍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又依您所述案情,繼承開始日應在115年以後,故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至成本之認定,依所得稅法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持有期間則僅能併計被繼承人(母親)之持有期間。 二、兒子出售繼承自父親之房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因被繼承人(父親)係60年取得房地,故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