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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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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1-13 1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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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營業人依本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三十三、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財政部86年7月10日台財稅第861905764號函:「主旨:為配合86 年7 月1 日起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自同日起,有關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銷售額之計算及申報,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二、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您如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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