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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三角貿易 稅務行政 林小姐 114-05-22 19:47:00 台灣客戶下訂單給台灣公司,台灣公司購買國外供應商貨物,由國外供應商直接出貨至台灣客戶指定之國外地點,起運地與目的地都未在境內。1.請問營業稅是否免稅? 2.因為台灣客戶需要憑證,公司會開立發票給客戶,交易及匯款皆為美金,因未從國內發貨,故沒有報關日匯率,也沒有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請問發票應該以哪種匯率換算台幣? 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chou 114-05-27 09:37:00 請問關於零稅率中,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我司依國外客戶勞務訂單依指示提供勞務,勞務提供地為國內保稅區,勞務提供對象為國外客戶,且收到外匯收入,是否適用零稅率
2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4-05-28 08:53:00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二)財政部99年4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900098590號函:「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二、所詢台灣公司接受台灣客戶下單,轉向國外供應商訂貨,並委由該供應商交貨至台灣客戶指定之國外地點之情形,依前揭規定,台灣公司應按付款差額認列佣金收入,又該入係於國內提供及使用之勞務所取得之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應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尚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予台灣公司。您如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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