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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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電商實體貨物(並非勞務) | 綜所稅 | 翁雅鈴 | 114-03-13 16:13:00 | 公司想在美國電商亞馬遜購買實體機器”網路分享器”需不需要扣繳 詢問了二個地方國稅局,回答皆不同作法,請教應如何處理,謝謝 1. 詢問台北巿國稅繳局,他表示依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所得稅規定,電商所收取的價差要扣繳,稅局說平台就是勞務的提供(由於公司不知道差價多少,稅局建議售價申報扣繳) 2. 內湖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一般國際貿易認定),屬一般國際貿易,不需扣繳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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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reda | 114-03-18 18:19:00 | 依據財政部 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第3點第4款規定:「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所以,如公司於亞馬遜所建置之交易平臺(網路虛擬商店),與境外賣家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交易,並支付價款予亞馬遜電商,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於給付時,應辦理扣繳申報作業。 如樓主仍有相關疑義,建議檢具相關資料及事證,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