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國稅局
|
111-05-18 14:21: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小規模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13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第32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第35條:「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二)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應登記事項如下:一、營業人名稱及地址。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地地址。三、組織種類: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其他組織。……」
(三)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主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
二、依據上開規定,若網拍賣家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須辦理稅籍登記時,可以個人獨資組織類別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又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得申請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以1%稅率繳納營業稅;至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應按5%稅率計算,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申報書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三、有關您詢問房屋稅及商業登記相關疑義部分,請洽地方稅務機關(例如臺北市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及商業登記主管機關(例如臺北市為臺北市商業處)詢問。
五、您如仍有營業稅相關疑問,可向電洽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