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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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上如何認定發票已收回正本 | 營業稅 | jimmy | 113-12-19 16:58:00 | 因已開出的發票需要作廢重開時,需要將發票正本收回,想詢問法規上如何認定已收回發票? 因為我們家的發票是倉庫人員列印後隨貨寄出,當消費者要求重開發票時(修改買受人之類的)會遇到兩種情況: 1.發票隨貨寄出前 2.發票隨貨寄出後 分別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故想詢問法規上如何認定「已收回發票正本」這件事情,謝謝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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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3-12-23 16:15: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有關作廢發票處理方式,請依前揭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