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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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5%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 | 營業稅 | APRILMARCH | 115-04-30 11:28:00 | 國內營業人向國外購買勞務,且在中華民國境外使用,提供跟使用都在境外,經判定非屬台灣來源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依營業稅法規定,還需要申報繳納5%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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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5-05-05 09:13: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11條第1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二、所詢事項依上開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如買受人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購進之勞務,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倘屬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