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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以進銷列帳之四角貿易(二角在內二角在外)可否主張無須列報營業稅銷售額? 營業稅 林小姐 114-05-22 19:22:00 四角貿易(二角在內二角在外),由國外A公司向國內B公司下單,國內B公司再向國內C公司下單,國內C公司再向國外D公司下單 ,由國外D公司交貨給國外A公司。國內公司C公司按照交易性質屬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以進、銷貨列帳,是否可按財政部賦稅署88.8.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主張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列報營業稅銷售額? 如是,則C公司需提供證明什麼文件?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4-05-26 16:39:00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財政部79年6月30日台財稅790647491號函:「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國內廠商丙公司訂貨,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情形,……至丙公司部分,應以收取甲公司之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與甲公司及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之有關文件,應妥慎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二)財政部81年9月18日台財稅810326956號函:「主旨:營業人經營多角貿易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暨取具何種證明文件以適用零稅率一案。說明:二、國內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國內乙公司訂貨,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該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多角貿易型態,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暨適用零稅率,茲補充規定如次:……(二)乙公司應將其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影本(如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之日起3 日內,開立以第三國供應商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甲公司之訂貨文件、第三國供應商開立給與乙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暨乙公司給付該第三國供應商款項證明文件,及該第三國供應商交給國外客戶之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等證明文件,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二、營業人經營多角貿易應依上開規定檢附相關交易證明文件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至所詢國內C公司以進銷列帳之四角貿易可否主張非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列報營業稅銷售額一事,因事涉稽徵實務認定,建議檢附具體個案資料逕向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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