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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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信託綜所稅問題 | 綜所稅 | ANDY | 112-11-15 13:31:00 | 依員工持股信託計畫,參加員工可與公司約定,每月委託公司自薪資扣款至該信託帳戶購買自家公司股票,公司亦相對提撥金額予員工並提撥至該信託帳戶,公司提撥部分於提撥時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信託契約中如約定未任職屆滿一定期間或參加該信託計畫屆滿一定期間始,將無法取得公司提撥部分,如發生此情形,原公司提撥列報薪資所得部份,是否得參採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二代健保問答集編號E019有關「員工未依約定期間離職或提前贖回,公司追回原相對提撥(部分)金額」,視為違約賠償性質,非所得之減少?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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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E | 112-11-23 18:05:00 | 員工未依約定期間離職或提前贖回,公司追回原相對提撥金額,究屬違約賠償性質,或所得之減少,應視員工持股信託計畫約定之內容而定,建議檢附員工持股信託計畫、敍明人、事、時、地等具體事實洽公司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