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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有統編之發票日期模糊可使用嗎? 營業稅 黃小姐 112-09-08 08:56:00 公司收到廠商請款發票,發現其收銀機發票賣方統編與銷售日期模糊,需要作廢重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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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2-09-11 09:49:00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第24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二)財政部77年3月28日台財稅第770653614號函:「如營業人之收銀機因油墨不足或其他因素,以致統一發票上列中之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模糊不清者,應於交付收銀機統一發票前另行加蓋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資識別。」 二、營業人倘有開立統一發票因填載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認所載事項情事,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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