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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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問費用要報稅嗎? | 綜所稅 | Rita Huang | 114-03-11 16:52:00 | 您好,請問公司慰問員工因傷病住院,致贈2000元以內的禮品或同額禮券,此慰問費用應該如何入帳?此福利性質為薪資嗎?需要報稅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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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hen | 114-03-20 09:31:00 | 一、公司慰問因傷病住院之員工而致贈其禮品或禮券,如屬損害賠償性質,員工取得該筆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如非屬損害賠償性質,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員工應將該筆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二、如您對個案之綜合所得稅徵免仍有疑義,建議檢附相關資料逕向公司登記地或員工戶籍地之國稅局洽詢。 |
2 | janet | 114-03-20 20:17:00 | 樓主所詢有關營利事業補助員工相關費用一案,說明如下: 一、財政部62年2月1日台財稅字第30831號函:「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及財政部101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100549630號函:「本案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且該醫療費用係雇主依法應負擔之費用,應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依本部62年2月1日台財稅第30831號函規定,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二、所以,樓主所詢有關營利事業慰問員工所支付的費用,若非屬職業災害的補助費,仍屬薪資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