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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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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9-29 2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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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樓主詢問公司健康檢查費用帳務及申報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一、商業會計法第19條規定:「……(第2項)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第3項)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 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第1項)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第4項)內部會計事項,應有載明事實、金額、立據日期、及立據人簽章之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規定:「薪資支出:一、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第81條第6款及第8款規定:「職工福利……六、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八、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第2款第3目、第4目規定之限度內,應予認定。……」
四、財政部69年4月26日臺財稅第33355號函:「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編者註: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勞工健康管理規則(編者註: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必須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者,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7款(編者註:現行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
五、財政部95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六、財政部95年8月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1020號函:「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無本部95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之適用。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依上開本部函規定,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七、所以,樓主所詢問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由所屬稽徵機關按個案事實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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