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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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廠商重新開立發票,廠商是否可以拒絕? | 稅務行政 | 鄧書華 | 113-07-30 18:44:00 | 個人因為公司內部溝通失誤因素,請商家開立了錯誤品項的發票而導致個人無法於公司內部完成核銷,因而請商家重新開立時,遭商家以手續繁複為理由拒絕。請問因消費者因素導致的發票開立錯誤,商家可以拒絕重新開立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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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3-08-01 10:09:00 | 一、 相關法令規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前段:「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第24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 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案例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