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主題 | 108/11/4-大同稽徵所-宣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2項「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
---|---|
內容/活動程序 | 宣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2項「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宣導內容: 所謂「核實課稅原則」,係指稅捐之課徵應查核「真實 的事實」(核實)為基礎,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其「投資損失」即應以該營利事業真實(即投資後被投資公司所發 生之損失)且已實現之損失為基礎;此與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不受納稅義務人濫用私法之法律形成自由所拘束, 而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 有為依據之「實質課稅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及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2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2項 規定參照),二者無論在概念內涵及其作用上,均屬有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28號判決)。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
主辦單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
協辦單位 |
|
活動日期 | 108-11-03 00:00 ~ 108-11-30 00:00 |
活動地點 | 無限 |
報名方式 | 自由入場 |
參加名額 | 不限 |
聯絡人 | 林小姐 |
電話 | (02)2585-3833分機701 |
傳真 | |
發布日期 | 108-11-03 |
附件下載 | |
回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