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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活動
活動主題 108/11/4-大同稽徵所-宣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2項「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內容/活動程序 宣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2項「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宣導內容: 所謂「核實課稅原則」,係指稅捐之課徵應查核「真實 的事實」(核實)為基礎,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其「投資損失」即應以該營利事業真實(即投資後被投資公司所發 生之損失)且已實現之損失為基礎;此與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不受納稅義務人濫用私法之法律形成自由所拘束, 而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 有為依據之「實質課稅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及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2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2項 規定參照),二者無論在概念內涵及其作用上,均屬有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28號判決)。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主辦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協辦單位

活動日期 108-11-03 00:00 ~ 108-11-30 00:00
活動地點 無限
報名方式 自由入場
參加名額 不限
聯絡人 林小姐
電話 (02)2585-3833分機701
傳真
發布日期 108-11-03
附件下載

公平合理課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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